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0-05-08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0〕75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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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小竹提示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88号)的有关规定已不适应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需要,经研究,现对原通知修改如下:


各地要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对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工商企业销售的机械,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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