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6-27
发文字号:
厦医保〔2023〕79号
发文机关: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收藏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3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医保中心: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3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23〕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按照要求从2023年7月1日起调整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3年6月27日


附件: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3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


闽医保〔2023〕64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保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29号)精神,现就调整我省2023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上下限基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3年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21060元,下限4212元,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不低于4212元。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15日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