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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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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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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120.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申报时需要什么材料?

答: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在首次办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信息资料:


(一)主要机构、场所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


(二)全部被汇总机构、场所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


(三)符合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安排。


已按上款规定报送的信息资料发生变更的,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在发生变更后首次办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变化情况。


在办理季度预缴申报时,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二)季度财务报表(限于按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二)年度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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