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11-21
发文字号:
财税〔2005〕161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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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度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新疆、甘肃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对生产企业2004年度内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并销售给军队、武警部队使用的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车辆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订货单位及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对文到之日已入库的属于免税范围的增值税、消费税及各附加税税款,可在企业以后期间应缴纳的税款中抵减,应办理税款退库。


请遵照执行。


附件:


2004年度军用特种车辆免税清单(甘肃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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