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2-06-20
发文字号:
财税〔2002〕95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岭澳核电站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岭澳核电站有限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岭澳核电站有限公司自2002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80%。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照章征收。


二、增值税返还由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1994]财预字第53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