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从2008年4月24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请各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