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部分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8-03-26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8〕269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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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3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自2009年5月1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总局核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相关条款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函〔2009〕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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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5月1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总局核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相关条款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函〔2009〕38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计税价格的请示》(闽国税发[2007]211号、闽国税发[2008]21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的规定,对龙岩卷烟厂生产销售的3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卷烟实物的扫描图像见附件。

image.png

附件:卷烟实物扫描图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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