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计税价格的请示》(闽国税发[2007]211号、闽国税发[2008]21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的规定,对龙岩卷烟厂生产销售的3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卷烟实物的扫描图像见附件。
附件:卷烟实物扫描图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