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1-04-24
发文字号:
财税〔2001〕70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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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攀钢资源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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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资源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对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矿山开采的铁矿石,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0号文件法规的“以1996年课税总量为基数,每年基数以内的课税数量仍按原法规税额征收资源税;对超过基数的课税数量,比照独立矿山减按法规税额的40%征收资源税”的政策。


以上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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