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1-04-28
发文字号:
财税〔2001〕55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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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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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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