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1-06-01
发文字号:
财税〔2001〕89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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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报刊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1.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2.本文自200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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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2.本文自200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

经研究决定,现将“十五”期间若干报刊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事项明确如下:


自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以下报纸和期刊按照《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第一条所列的出版物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央政法委下属的《长安》;


2.司法部下属的《法制日报》;


3.监察部下属的《中国监察》;


4.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属的《检察日报》;


5.最高人民法院下属的《人民法院报》;


6.中央外宣办的《中国日报》;


7.中纪委、监察部下属的《中国纪检监察报》;


8.中宣部管理的《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和《农民日报》;


9.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中国火炬》。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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