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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20-02-18
发文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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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本文件政策执行期届满,“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增值税政策”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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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政策执行期届满,“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增值税政策”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为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上述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货物,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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