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20-02-28
发文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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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 2、本法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参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3、本法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4、本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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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 2、本法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参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3、本法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4、本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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