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法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构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的烟草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 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扬州市行政区域内零售点的设置和管理。
第四条 零售点的设置应当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和现有零售点布局等情况统筹规划。
第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包含以特许、吸纳加盟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年的;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六条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 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 经营地址位于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党政机关内部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同一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五)经营地址位于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距离校园出入口(含大门侧门、后门、消防通道等出入口)可通行距离100米范围内的(可通行距离测量以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正常行走为前提,按照幼儿园、中小学校出入口中央至零售点出入口中央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若遇道路封闭、隔离带、人行道、转盘等,按照符合交通规则的最短通行路线进行测量)
(六)在城镇区域,交通要道设置零售点,两个零售点间距不足40米的(间距是指从申请经营场所的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出入口中央,以可通行的最短距离为标准进行测量的距离)。
第七条 申请人的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 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三)不能识别未成年人,没有采取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四)各类美容美发、母婴用品、房屋中介、快递站(点)、服装鞋帽、五金交电、音像制品、建筑装潢、医药保健、办公用品、工艺美术、仪器珠宝、计生用品、烟花爆竹、回收、寄售商店、化妆 品、机械、书店、网吧、电子烟实体店、棋牌、渔具水产、 花卉、专业修理行业、加工行业等单一专营场所;营业面积不足500平方米(以实际测量为准)的娱乐休闲场所、宾馆、餐饮店等。
第八条 经营场所属于集贸市场、居民小区、村民小组等区域,零售点数量达到下列规定上限的,视为零售点布局已满足区域消费,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各类综合性商品市场、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品市场(不含沿街门面房)按照固定摊位或商户数 量设置零售点,固定摊位或商户不满200个的,零售点不得超过2个; 200个及以上每增加100个增设1个总数不超过10个;
(二)封闭管理或能区分边界范围的居民小区内(应不含沿街门面房)按照居民户数设置零售点,不 满150户的设置1个; 150户及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增加1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总数不超过10个;(三)同一个村民小组设置1个零售点;
本条所涉区域范围的认定以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表述为准,地址模糊的以现场核查为准
第九条 幼儿园、中小学校出入口100米距离范围内已设置的零售点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第十条 本规定中有关名词。
第六条第一款中的“ 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平层全开放,不包 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地下室、储藏室等;”固定” 是指经营场所由砖、木钢等材料建成,形成可 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的,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等;“经营场所” 应具备对外经营卷烟的基本设施和条件,不包含无实际商品展卖的场所。
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存在安全隐患”是指"存放化工、农药、油漆、天然气等对人体有毒、有害或有易燃易爆物品、易挥发有毒害气体、森林保护区内以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等重点防火区域内”
第六条第五款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八条中集贸市场和居民小区的“摊位数量或商户数量””户数” 分别以市场管理部门、物业部门提供的数据和政府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扬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在《扬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扬烟专 ( 2019) 35号)的基础上重新修订,自2020年12月26日起施行,现行的《扬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扬烟专 ( 2019 )35号)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