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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9-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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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云南省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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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卷烟价格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为规范卷烟价格管理工作流程,进一步提升我省卷烟价格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完善卷烟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烟计〔2008〕412号)、国家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卷烟价格行为的暂行规定》(国烟计〔2005〕415号)特制定本“卷烟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新增新品卷烟牌号(规格)的价格管理


第一条 要引入新品卷烟的州市公司或新品卷烟生产企业应根据各自卷烟订货情况提前(10个工作日)向省公司销售管理处递交新增卷烟牌号(规格)的申请函及相关资料(包括产地、生产厂家、卷烟条形码、品名、包装规格、烟型、类别、调拨价、统一批发价、建议零售价格等)。


第二条 省公司卷烟销售管理处根据提供的新增卷烟的相关资料,报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登录国家局“烟草行业卷烟价格管理分析系统”卷烟价格目录进行查询核对,并在国家局业务系统中填报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等待国家局核准、审批。


第三条 国家局批准并备案后,会在“烟草行业卷烟价格管理分析系统”相关业务模块中发布信息,省公司卷烟销售管理处根据国家局批复,在省公司“办公自动化”系统中制定本省新增卷烟价格文件并下发到全省,同时在本省“卷烟销售管理分析系统”业务模块中添加相应的新增卷烟品牌(规格)代码和各项信息,并通过信息系统发布到全省各州市公司卷烟营销管理信息系统中执行。


第二章 在销卷烟牌号(规格)价格调整


第四条 省公司卷烟销售管理处根据国家局调整卷烟调拨价、统一批发价格的批复文件,及时调整相应卷烟牌号(规格)的调拨价、统一批发价格,并提出指导零售价建议,经省公司领导审核后在省公司“办公自动化系统”中制定调整本省卷烟价格文件并下发到各州市公司执行,同时在“卷烟销售管理分析系统”业务模块中更新相应的卷烟价格信息并发布执行。


第五条 零售指导价需要作相应调整的,由省公司卷烟销售管理处提出调价意见,并征求生产厂家和主销区州市公司意见,报省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制定文件下发并在信息系统中发布执行。


第三章 卷烟价格目录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 根据国家局相关文件精神和卷烟价格管理的各项规定,实时对卷烟价格目录进行更新和维护。新增品牌按照所属生产企业和品名、类别等属性归类添加到卷烟价格目录中。


第七条 每半年对卷烟价格目录进行一次清理,对已经停产且连续半年销量为零的卷烟品牌,若无库存,清理退出省级(公司)卷烟统一批发价格目录;若有库存,按国家局有关文件规定,可以申请降价销售处理,在三个月内处理完库存后退出省级(公司)卷烟统一批发价格目录。


第八条 实时与国家局“烟草行业卷烟价格管理分析系统”中云南省卷烟价格目录核对,使我省卷烟价格目录与国家局制定的卷烟价格目录保持一致。


第四章 滞销、专卖罚没卷烟价格管理


第九条 滞销降价处理卷烟销售价格管理


1.滞销卷烟单牌号(规格)一次处理在50箱(250条,下同)及其以上的,由主销区州市公司提出降价处理申请报告(包括牌号(规格)、调拨价格、原批发价格和降低后的批发价格、建议零售指导价,降价处理的卷烟数量及降价原因等内容),经省公司卷烟销售管理处领导审批后,报国家局价格管理部门审批,待国家局批复文件下发后,由省公司制作正式文件下发并通知州市公司执行。


2.一次处理单牌号(规格)卷烟在50箱(不含)以下的,由主销区州市公司提出降价处理申请报告,经省公司领导审批后下发文件并通知州市公司执行,同时报国家局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涉案和罚没卷烟价格按云烟专[2008]42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 卷烟零售明码标价工作


第十一条 省局公司将不定期对全省零售户卷烟销售明码标价情况进行抽查,督促各州市公司做好零售卷烟标价签的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 州市公司卷烟营销部门人员和客户经理定期对管辖零售户进行卷烟明码标价工作指导,做到价目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一货一签、标示醒目,价格变动及时调整。


第六章 卷烟价格数据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 每周星期四全省各州市公司通过“云南省卷烟销售管理分析系统”业务平台向省公司报送当地本周市场采集零售价格表。


第十四条 每月3日以前(节假日顺延)各州市公司通过国家局“价格信息采集系统”上报卷烟价格信息表,省公司汇总、审核后,于当月8日以前(节假日顺延)上报国家局相关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云南省烟草公司系统。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卷烟销售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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