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10-21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995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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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国人口基金无偿援助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在华采购物资(第三期)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北京市、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联合国人口基金驻华代表处报来国外无偿援助项目免税采购申请及《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见附件),请求对联合国人口基金无偿援助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在华采购物资(第三期)免征增值税。请你们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规定,对附件所列供货单位向联合国人口基金驻华代表处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采购货物销项税额,并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中计算抵扣。


附件: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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