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6-02-28
发文字号:
流便函〔2006〕27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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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部分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函

北京、天津、河南、江苏、湖南省(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要求对个别纳税人逾期海关完税凭证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你局上报的个别纳税人逾期海关完税凭证有关信息总局已采集,并完成了稽核比对。对稽核比对相符的海关完税凭证(见附件1,略)所注明的进项税额,可准予纳税人在2006年4月份征期结束之前申报抵扣。


二、对于稽核比对不符的海关完税凭证(见附件2,略),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可与海关部门进行核实,查明比对不符的原因,并上报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对涉嫌利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骗取抵扣税款的应移交稽查部门。


三、请你们督促基层税务机关继续加强对企业的宣传、辅导,使企业理解相关政策规定,掌握办税时间要求和有关规章制度,按时办理纳税申报,以便更好地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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