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5-11-09
发文字号:
国税流一函〔1995〕20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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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格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全国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工作专业会议”上各地代表的讨论意见,现将《试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的格式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局试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


(税务登记号:):


经研究,从 年 月 日起在你单位试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请于 月 日带下列证件来我局领购金税卡和税控系统IC卡:


1.本通知书第二联;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身份证。


国家税务局


年月日


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发给企业,作为领购金税卡和税控IC卡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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