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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9-06-18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山西省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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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的解读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切实解决当前我省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提高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各市、县局当前《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即将到期急需制定修改完善的具体实际,省局重新制订了《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指导全省各市、县级局更加科学合理的按照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重新修订现行合理布局规定,总体达到烟草制品零售点基本满足社会需求、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的目标。


《指导意见》制定过程中,省局充分征求全省各级局对《指导意见》中具体条款规定的意见和建议,从实际出发,增强各级局制定合理布局规划的可操作性。在《指导意见》中明确依法依规、市场导向、服务社会等原则,明确合理布局规划制定的程序要求,县级局采取县局拟订、市局初审、组织听证、修改报备、公布实施。直接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市级局也应当严格按照市局拟定、省局初审、组织听证、修改报备、公布实施的程序制定发布本区域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着重明确了对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的规定。细化了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设置的标准,主要有以街道、小区功能为标准;以繁华商业区、旅游景区、候机厅、候车厅为标准;军队大院、高等院校、住宅小区等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的区域为标准标准;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内部为标准;一定规模的各类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为标准;连锁经营的商业企业总店及其分店;以满足特定消费群体需要的宾馆、饭店、酒楼、度假村、农家乐、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为标准等具体制定相应的间距和总量限制。明确对守法经营的社会弱势群体(包括烈属、特困户、低保户以及持有残疾人证的公民)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适当放宽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新增了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相关规定,主要分申请主体资格方面,经营场所方面,经营模式方面,特殊区域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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