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07-19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4〕90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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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秦皇岛渤海物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秦皇岛渤海物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4]1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审核,秦皇岛华联商厦集团有限公司将持有的秦皇岛渤海物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35013969股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给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为,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国资产权[2004]413号),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同意对该项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涉及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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