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06-25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4〕834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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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划转四砂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免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请示》(沪地税地[2004]6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审核,山东省淄博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将持有的四砂股份有限公司5905.29万股国家股无偿转让给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国资产权[2004]268号),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同意对该项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涉及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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