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03-02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4〕90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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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批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4]1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经审核,西安惠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将持有的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1320.96万股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给西安北方惠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同意对该项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涉及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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