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5-06-12
发文字号:
国税函发〔1995〕318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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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西省县以上种子公司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县以上种子公司征免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晋地税所字[1995]第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8号)规定,县以上种子公司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其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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