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08-01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75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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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岛啤酒(长沙)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税收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岛啤酒(长沙)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请示》(湘国税发[200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了解,啤酒酿造项目不属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因此青岛啤酒(长沙)有限公司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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