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定远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四条 零售点设置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零售点布局实行“一址(店、点)一证”,按需设置。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以下布局要求:
(一)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村(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等农村聚居区的零售点设置标准为200人/1个,每增加200人增设一个零售点,但最多不超过5个。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不予新设。
除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村(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等农村聚居区和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以外的农村区域不予设置零售点。
(二)封闭式居民小区或新开发的商品房小区内部门面(不包括一层沿街朝外经营的门面)按每2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但总数不超过5个。小区一层外部经营的门面按位于路段相应标准设置零售点。
(三)综合性批发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内申请设置零售点的,摊位总数在200户(含)以下的不超过5个零售点,摊位总数在200个(不含)以上的不超过10个零售点,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不予新设。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设备经营的;
(六)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的;
(七)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出入口100米范围内;
(八)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九)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十)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十一)主要经营或从事五金交电、建筑装潢、医药器械、文化用品、邮电通讯、美容美发足浴、修理修配、游戏厅、棋牌室、服装、洗涤、农具、房屋中介、餐饮排挡等与包装食品经营业务无关的场所;
(十二)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但集商业、娱乐、餐饮等各种功能为一体、多家共同经营、具备高度对外开放性的综合性商贸中心除外;
(十三)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小区内部门面除外);
(十四)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形的。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情形的,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气)站便利店;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由申请人本人经营的弱势群体,如:残疾人(除智力残疾、盲人、又聋又哑之外的明显可视的三级以上残疾)、军烈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低保户;
(三)因公共利益需要导致经营场所整体征迁,原持证经营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重新申请办证的;
(四)高等院校、军队营区、厂矿、监狱、工地、高速公路服务区、封闭式景区等相对封闭的场所内零售点;
(五)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准予经营证明并在有效期限内的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等相对固定场所;
(六)星级以上的宾馆;营业面积1000平米以上的酒店;营业面积500平米以上的茶楼、KTV、酒吧、浴场、网吧等楼堂馆所。本项规定中的各类经营场所均需通过消防安全验收;
(七)城区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乡镇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以经营副食品为主业的超市、商场;
(八)全国50家以上的品牌连锁便利店;
(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二)(三)项申请人只可享受一次办理零售点许可证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许可: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之间的距离。
零售点间距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最近零售点与申请场所出口、入口的最近一侧门沿。零售点核查人员行走过程中,遇到临时障碍物绕行的距离除外。
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
第十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内”均含本数,“不少于”不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烟草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本规定实施之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正常从事卷烟经营业务,非因准予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具有依法可以撤销的情形,原许可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定远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17年公布实施的《定远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17年版)》(定烟专〔201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