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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10-30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梧州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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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梧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根据梧州市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本市内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经依法审查,准许其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五条  根据本市区域特点,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等因素,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城市、乡镇所在地、农村三种区域类型。


具体区域划分见附件1、附件2。


第六条 各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采取不同布局模式。


(一)城市、乡镇所在地、农村圩集所在地采取距离限制模式。


(二)农村行政村采取数量限制模式。


(三)特殊区域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分别采取数量限制或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模式。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基本设置标准。


(一)城市范围内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距离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应达到100米以上;


(二)乡镇所在地和农村圩集所在地范围内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距离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应达到150米以上;


(三)农村范围内按行政村一村一证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四)由政府规划的开放式大型工业园区、物流园、石材开发区等厂区、矿区内范围内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距离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应达到200米以上;


(五)在建的城市发展新区范围内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距离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应达到200米以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设立零售点,不受基本设置标准限制,同时该零售点不作为其他新增零售点的基本标准距离测量参照点:


(一)各封闭性商住小区、大型厂区(矿区)、旅游风景区、农场渔场等场所按照其封闭区域内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二)大专院校每个独立校区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三)商(农)贸市场每100个铺面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间距不低于50米;


(四)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候车厅、飞机场候机厅内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五)高速公路服务区内(不含加油站便利店)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六)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内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七)军队大院、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等区域内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八)城市营业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乡镇营业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九)客房总数达100间以上的酒店、宾馆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十)建筑面积达50000平方米以上的封闭性建筑工地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各进出通道口周围,城市100米以内,其他区域50米以内;


(二)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场所。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持证人自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辖区重新选点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与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可以减半: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的;


(二)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改造、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存在本规划第九条第(一)项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本规划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是指两点之间行人可正常通行的最短距离。有物理隔离的街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正常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间距测量标准应当遵循基本标准,基本标准包括基本测量标准、起点终点测量标准、免除测量标准。


(一)基本测量标准:相邻两个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按行人正常通行的最短路线测量,测量误差不超过1米。行人正常通行的道路包括城市规划道路和非城市规划但允许行人通行的道路。


(二) 起点终点测量标准:以相邻两个零售点最近的出入口的居中位置作为距离测量的起点和终点。


(三)免除测量标准:对非完全隔离道路障碍物的绕行路线不计算在测量距离内。


第十二条 测量时应使用符合国家认证标准的测量工具。


第十三条 封闭性商住小区、旅游风景区、车站等毗邻街道门面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门面朝向外街道经营的,按街道间距测量。


第十四条 本规划所称营业面积是指营业区域面积,不包括仓储、阁楼、办公区、生活区、阳台及其他用途的区域面积,营业面积采用实地勘验与房屋产权材料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测量误差不得超过1%。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城市是指地(县)级市市区范围,县城范围;乡镇所在地是指含乡镇所在地行政村;农村圩集所在地是指农村自发形成且相对固定的圩集。


第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封闭性是指区域外围有固定围墙或隔离障碍,实行有专人负责对出入车辆和外来人员进行管理的模式。


第十七条 本规划所称的“以上”、“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划由梧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划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本市颁布实施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需固定经营场所条件规定同时废止。


在本规划施行前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还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适用原规划。


附件:


1.梧州市城市、乡镇所在地、农村圩集所在地区域划分明细


2.梧州市辖区行政村卷烟零售点布局名录


附件1

梧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1

附件2

梧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

梧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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