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烟草专卖局、市局各部门:
现将修改后的《湘潭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烟草专卖局
2021年3月1日
湘潭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湘潭市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管理,建立竞争有序的烟草制品零售市场体系,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湘潭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总体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符合设点原则和条件经许可设置的烟草制品实体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湘潭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定和布局。湘潭市烟草专卖局所属各县(市)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并报湘潭市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按下列规划布局。
(一)城区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主要街道、商业繁华路段零售点间距不小于30米(具体街道、路段见附件),次要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米;
(二)县(市)乡镇政府所在地的集镇、农村地区传统商业集聚地的集镇等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三)1000人以下的自然村,最多设置3个零售点;1000人以上的自然村,每递增5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
(四)各景点、游客集散点零售点间距不小于30米;
(五)县级以上汽车站、火车站、高铁站候车厅内部烟草制品零售点每个站点不超过2个;其他车站内部只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周边沿街零售点间距按所处位置参照本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设置;
(六)封闭的住宅小区内、住宅小区单元楼内、商业办公用楼内,不再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住宅小区沿街对外开放门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根据其所处位置参照本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设置;
(七)规模较大、容易形成卷烟批发的集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区等区域,包括但不限于砂子岭转盘至潭衡路原酒厂临街门面、糖酒批发市场、槟榔市场、电器市场、长株潭大市场、岳塘国际商贸城、义乌小商品城、九州大市场、瑞丰农产品市场、湘乡市金海市场、湘乡市农贸市场、湘乡市红仑商业广场、湘乡市云门商城等大型集贸市场,不再新增零售点,避免出现因零售点设置不合理形成卷烟集中交易市场。
第六条 对于经营面积在100㎡以上的商场、超市、烟酒店、便利店四种经营业态,不受本规定第五条的第(一)至(六)项限制。
第七条 为优化零售点的业态布局,以经营各类非烟草制品为主的其他商品零售和服务形式的其他类业态(如服装制售、报刊书籍、玩具文具、邮电通讯、物流快递、五金交电、彩票销售、修理修配、洗涤护理、小型餐饮、中介、寄卖行、棋牌室等)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辖区内零售点总量的4%。
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时,因历史原因持有许可证的其他类业态零售点数量已经超过占比的,不再发放该类业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其他类业态持有许可证的零售点数量下降达到或少于前款所规定的规划数比例时,按照“先出后进、退一进一”和行政许可受理在先的原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八条 对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可以不受本规定第五条的限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经营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除外;
(八)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九)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内,在同一经营场所又申办相同类型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性政府规定的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的情形,包括新颁布、以及修改的相关规定,实行日 期与实施日期一致。
第十条 以下区域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党政机关内部;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三)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四)无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未交付使用的建筑或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
(五)经营场所与住所没有相互独立,无法明确划分的。如经营场所为住宅及其附属的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车库、仓库、架空层等情况的;
(六)中、小学校(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教育和初等教育的中、小学,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校内以及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可行进距离范围内;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培训机构内部;
(七)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生产、销售、存储、运输化工、农药、化肥、油漆、香精香料、鞭炮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容易挥发的物品,经营场所内有燃气、明火、粉尘等存在安全隐患或经营存储环境恶劣可能造成烟草制品污染、霉变的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第十一条 对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依法经营且有效期届满需要申请延续的,应当符合本规定及其他法定条件,但不受本规定第五条的限制。在本规定实施后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守法经营的社会特殊群体、弱势群体申请人,适当予以照顾,对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
社会特殊群体指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残疾人、军烈属、低保户和特困退伍军人。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之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间距测量时,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路径进行测量。需进行距离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共同在场并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业态,是指国家局《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中规定的经营情形。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不小于”、“不超过”均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9年7月15日印发的《湘潭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潭烟法〔2019〕55号)同时废止。如遇本规定与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湘潭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
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小于30米的街道、路段:
1、湘潭市:莲城大道、开源路、江南大道、人民路、沿江路、解放南路、迎宾路、大湖路、韶山西路、韶山中路、韶山东路、南岭南路、雨湖街、建设北路、建设中路、建设南路、车站路、广云路、熙春路、和平路、建城路、护潭路、丹桂路、大新路、翰林路、岳塘路、东湖路、霞光西路、霞光中路、芙蓉路、芙蓉西路、岚霞路、福星西路、福星中路、福星东路、岚园路、河东大道、宝塔路、湖湘路、双拥路、晓塘路、书院路、火炬路、湘潭大道(二中至东站路段)、板马路、高新路
2、湘潭县:玉兰路、金桂路、云龙路、海棠路、朝阳路、黄莺路、麦子石街上、紫薇路、金玲路、天马路、凤凰路、飞扬(羊)路、滨江路、雪松路、郭家桥街上、银杏路、大鹏路、杨柳路、贵竹路、荷花路、天易路、梧桐路、海鸥路、鹦鹉路、麒麟路、鸿雁路
3、湘乡市:桑梅中路、桑梅西路、东山北路、车站路、湘乡大道、龙城大道、黄金大道、大将北路、东风广场、草萝街、务门前、桑枣路、桑梅东路、向红路、车站路、涟滨北路、南津路、东山中路、南正街、新湘西路、城西路、湘铝路、健康西路、健康南路、健康北路、大正街、东山南路、励志大道、大将南路、民主路、民生路、霞光路、滨江南路、起凤路、人民路、育才路、惜才路、成才路
4、韶山市:英雄路、韶山路、厦门大道、迎宾路、车站路
其他街道、路段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米。
分送:局领导,市局机关各部门。
湘潭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21年3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