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切实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饶市广信区行政区域内(含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原广信区行政区域部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等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四条零售点设定标准:
本辖区内零售点布局按照一店一证原则按需设置,但必须符合本条款规定。
为避免局部区域的烟草制品零售点过于集中,引发垄断市场、无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以下各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标准如下:
1.主干道:凤凰大道、滨江大道、春江大道、武夷山大道、三清山大道原则上按照每间距100米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的标准设置卷烟零售点;七六路、惟义路、信美路、吉阳路原则上按照每间距80米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的标准设置卷烟零售点;其它路段原则上按照每间距60米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的标准设置卷烟零售点。
2.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原则上按照每间距50米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的标准设置卷烟零售点。
3.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内部:(如:远泉花卉市场、江天农博城、中国供销上饶农产品交易城、五洲国际商业城等),原则上按照每80个店铺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的比例设置卷烟零售点,实行退一进一,临街店铺参照城镇道路标准设置。
4.城镇农贸市场内部:原则上按照每50个摊位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的比例设置卷烟零售点,实行退一进一,临街店铺参照城镇道路标准设置。
5.行政村所在地:原则上按每400人设1个卷烟零售点的比例设置。
6.自然村:原则上按每300人设1个卷烟零售点的比例设置。
7.住宅小区:原则上按每500个住户设1个卷烟零售点的比例设置,小区临街店铺参照道路标准设置。
8.汽车站、火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原则上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9.旅游景区、主题公园、主题乐园:(如:灵山风景区、望仙谷景区、十里风荷、时光PARK主题公园等)原则上设置不超过3个卷烟零售点。
10.军队大院、监所、大型工矿企业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区域:原则上设置不超过2个卷烟零售点。
11.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饭店)或营业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宾馆、酒店、饭店、洗浴城等娱乐场所对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12.营业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原则上设置不超过2个卷烟零售点。
13.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安置区、居民区、宿舍区及主要街道,原则上按照每间距50米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的标准设置卷烟零售点,园区其他路段原则上按照每间距150米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的标准设置卷烟零售点。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四条的限制:
1.能提供有效证明的烈属、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设立零售点的,仅限申办一证,要求为本人实际经营。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3.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等(具备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的书报亭、电话亭等除外);或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场所:经营或者存放农药、化肥、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4.利用信息网络渠道或变相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博彩机等以无人售卖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5.经营场所位于城区中小学校内、幼儿园内以及校园进出通道口可通行间距100米以内的,乡镇、行政村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但不得少于50米。
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具有合法资质,对未成年人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校园进出通道口是指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所有学生通勤出入的大门、小门、侧门,不包含常年封闭的消防通道。
6.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现场勘验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应当根据新设置零售点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按照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边沿测量两个零售点之间(左右前三个方向)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第八条本规定中农村人口、居民住宅区的户数参考民政部门、物业管理部门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
第九条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以内”、“不少于”、“不超过”包含本数。
第十条本规定由广信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21年3月31日起开始实施。实施期间,根据广信区经济发展状况、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规定实施效果需要调整的,经相应程序对有关条款调整后予以发布实施。本规定发布前有关合理布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饶市广信区烟草专卖局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