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01-07
发文字号:
冀财预〔2004〕1号
发文机关: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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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入库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


为尽快贯彻落实《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3]第8号),确保地方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入库,现将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教育附加缴纳期限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纳税期限执行,逾期未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二、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省企业、中央直属企业等),以其实际缴纳的“三税”为征收依据,按1%的征收比例与“三税”同时缴纳。


三、对纳税人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发生的退税,不退地方教育附加。


四、对清理2003年12月1日前欠缴的教育费附加,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欠缴地方收入的教育费附加按3%比例征收,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二)欠缴省级收入的教育费附加(原高等教育附加费),调整为“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0.5%的比例,就地缴入省级金库。


五、地方教育附加减征、免征等优惠政策比照教育费附加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200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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