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07-02
发文字号:
津财综〔2004〕35号
发文机关: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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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减轻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负担,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停止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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