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教育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05]15号)进行修订,删除第六条第二款“对从事生产卷烟的企业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内容。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按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各级财政、税务、教育等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完善征管措施,切实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