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8-07-07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8〕410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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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海南、广东、云南、湖北、四川、山东、福建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青岛、大连、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光大银行《关于中国光大银行全行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光银发[1998]89号),经研究,现将中国光大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光大银行及其分行机构在1998、1999年由总行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各分支机构在年度终了后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同时抄送其总机构;总机构应按法规填报自身经营业务的纳税申报表,并与各分支机构的纳税申报表合并为统一的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给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三、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总行应将汇总纳税情况,通过各分支机构送达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凡未按法规送达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有权核实其上年度的应税所得,就地征税。


四、光大银行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有关法规,认真受理其纳税申报,实行就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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