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省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6]13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
为保证税收政策的延续性,我市个人房屋租赁的综合标准、综合征收率仍按《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5]238号)文件规定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