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9-05-15
发文字号:
鲁财税〔2009〕51号
发文机关: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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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为促进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我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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