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8-12-03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8〕72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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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河南、云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系统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1998]260号),经研究,现将广东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东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2000年底前由总行在广东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广东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其纳税申报,实行就地监管。


三、广东发展银行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广东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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