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9-05-27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9〕36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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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重庆、广东、湖北、辽宁、四川、甘肃、陕西、江苏、浙江、江西、湖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招商银行《关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招银会字[1999]第024号)。经研究,现将招商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2000年底前由总行在深圳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招商银行应将深圳特区内银行业务与区外银行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招商银行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其纳税申报,实行就地监1999年5月27日国税函[1999]362号管。


四、招商银行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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