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河北、山西、河南、上海、江苏、湖北、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精神,现将经总局认定的钢材“以产顶进”列名钢铁企业跨省子公司(以下简称跨省子公司)名单及其免税“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见附件1)发给你们。跨省子公司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在本通知下达的跨省子公司免税“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内,根据国税发[1999]6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以产顶进”钢材的免税手续;原已下发的列名钢铁企业本部免税“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予以相应调减(见附件2)。
以上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