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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11-29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佛山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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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参照《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健康广东2030”规划》《“健康佛山2030”规划》等控烟履约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佛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广东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本市烟草零售业态分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


第四条  佛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并负责禅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具体实施。其他行政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由属地的区烟草专卖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布局原则。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  为合理满足消费需求,落实控烟履约要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确保计划与市场相协调,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以街道、乡镇作为最小市场单元,综合量化分析市场单元内人口密度、持证零售户密度、人口持证率、零售户平均日订烟量等指标,将辖区市场单元分为A、B、C三类,分别确定单元内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标准。


第七条  A类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B类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40米,C类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不满足间距要求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八条  市场单元分类执行动态管理,现行市场单元分类详见《佛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市场单元分类》(附件)。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八)利用游戏、博彩等设备或利用游戏、博彩等方式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九)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者个体工商户。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发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下列区域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摊点(车、棚、柜)、违章建筑、集装箱房、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


(二)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相互独立,无法明确划分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储藏室等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易燃易爆品、化工原料及产品、机油制品、天然气销售、建材装潢、废品回收、装饰材料、皮革及皮制品养护服务、书店、书画坊、服装销售、床上用品、家具家私、祭祀用品、塑料制品、手工榨油坊等的(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四)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物品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营油漆化工五金、农药、洗涤、中草药、自行车摩托车维修、家电汽配维修、汽车美容、生鲜蔬菜水果、美容美发、美甲、医疗保健、生鲜肉品、盐焗食品、海产品、家禽、兽医饲料、宠物及用品服务销售等;


(五)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100米距离以内;中小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


(六)幼儿园进出通道口50米距离以内;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七)政府、行业规定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内部等;


(八)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烟草零售业态的;


(九)专业商业办公用楼(写字楼),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共楼层、天台、地下车库、消防通道等;


(十)无敞开式经营门面的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位于住宅楼内,不属于一楼平层对外开放式的经营场所;


(十一)经营场所内未形成商品实际展卖区域或明显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的;


(十二)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其他区域。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不受市场单元间距限制,但其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须具备烟草制品经营陈列柜,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户,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持证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3个月内提出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


(二)根据《佛山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方案》,因所在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无法在原址继续经营,主动歇业并于改造完成三个月内,原持证人申请在该农贸市场继续经营的;


(三)其他有政策扶持或救济需要的情形,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经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其零售点间距要求对照所在单元格间距标准降低10米。但其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须具备烟草制品经营陈列柜,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新办时未持有本市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有残疾证主管部门核发合法有效残疾证,同时持有民政局核发的低保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新办时未持有本市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有军队或政府相关部门颁发开具的优抚证明,同时持有民政局核发的低保证明的退役优抚军人;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含新建学校、幼儿园,校方新建、变更校门口)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原持证人申请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第十三条  在符合所属市场单元间距限制及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的基础上,下列区域控制零售点数量:


(一)南海区大沥镇大发市场(含日发市场)严格实行总量控制,不再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


(二)大沥镇桂江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大沥镇南海创贸投资有限公司(铺位)、大沥镇盐步广东中大小商品城、大沥镇盐步南国小商品城、大沥镇黄岐凯民茶博城、狮山镇罗村佛山中南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中心)、狮山镇罗村街边(华南)水果副食城、塱沙国际商品批发市场、佛山市综合(敦厚)批发市场、佛山市城北综合批发市场区域(包括城北综合批发市场和华南五金电器城)、南庄镇易运物流市场(蔬菜),零售点总量不超过11个。


上述区域持有许可证的零售点数量达到前款规定,按照“先退后进、退一进一”和“行政许可受理在先”的原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区域持有许可证的零售点数量少于前款规定,按照“行政许可受理在先”“公开透明”原则轮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娱乐服务类”是指营业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的餐馆、酒店、宾馆、KTV、网吧、酒吧等提供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服务的场所。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指包括学生通道、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长年关闭的边门等在内的所有进出通道口。


本规定所称“间隔距离”,是指申请点与周围最近已设置的零售点(即参照点)间隔距离。间隔距离应测量申请点门框中心点与参照点门框中心点之间,按消费者可通行的最短路径,以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地测量数据为准,测量数据以米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1位。


申请点与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的距离测量方法与上述测量方法相同。


本规定所称“营业面积”指经营场所室内直接用于经营业务的面积。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经营场所”是指独立从事烟草制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与居住场所或他人经营场所从空间上相分离,两者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有明确的区域界线。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仓库属于经营场所,应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不少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对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守法经营且有效期届满需要申请延续的,不受所属市场单元间距限制,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可根据国家政策法规、改革要求、社会环境、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适时调整,并依法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佛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5日起施行。原《佛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佛烟专〔2022〕2号)同时废止。如遇本规定与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附件:


佛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市场单元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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