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发文背景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决策部署,四川省作为全国第二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2018年1月1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7﹞67号 )。2018年1月10日,原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水利厅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以下简称《征管问题公告》)。根据当前水资源税涉税数据实现信息平台交换的实际情况,为减轻纳税人负担,规范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分为八条,主要在水资源税信息采集、水量核定、纳税申报等方面予以明确。
(一)明确信息采集的相关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7﹞67号)等规定以及为掌握水资源税税源状况,《公告》第二条明确了纳税人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的相关规定。
(二)明确水量核定的相关规定。
按照“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水资源税征管模式,《公告》第四条明确了纳税人申报取水许可取用水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取水许可取用水量的相关规定。
(三)明确纳税申报的相关规定。
为方便纳税人正确计算和申报水资源税,《公告》第五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应当按照行业或类别,分别适用不同的纳税申报表,同一纳税人如果涉及不同行业或类别的,也应按行业或类别分别填报纳税申报表。《公告》第六条明确了水资源税减免申报事项的相关规定,第七条明确了水资源税纳税期限的相关规定。
三、其他规定
《公告》第一条明确了纳税人取用不同类别水资源的适用税额标准的相关规定,第三条明确了年度取用水计划的申请、下达的相关规定,第八条明确了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