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3-08-01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3〕930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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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山东、江苏、浙江、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要求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甬国税发[2003]94号)。经研究,现对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宁波市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三、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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