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山东、广东、四川、陕西、辽宁、浙江、云南、河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青岛、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除北京、上海分公司暂不就地预交外,其余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