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3-08-05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3〕93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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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山东、广东、四川、陕西、辽宁、浙江、云南、河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青岛、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除北京、上海分公司暂不就地预交外,其余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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