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4-28
发文字号:
京人社发〔2023〕3号
发文机关: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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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3部门关于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宜的通告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本市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本市工伤保险费率不做调整,继续按现行费率执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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