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我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比照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办理;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按季申报缴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