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9-04-26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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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我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比照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办理;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按季申报缴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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