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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3-0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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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企业与关联企业共同接受劳务发生的支出,需要提供什么凭证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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