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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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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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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有减免?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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