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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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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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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195.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建了厂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是2015年,部分进项税发生在营改增后,且已经抵扣,但是2018年才取得产权证,现在出租该厂房,是否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中明确,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在此基础上,我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其中第二条明确,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对于出租自建不动产,“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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