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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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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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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申报经营所得时是否包含合伙企业当年的留存利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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