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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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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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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是否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原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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