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6-08-03
发文字号:
财税〔2006〕120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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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钒矿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现将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开采钒矿石(含石煤钒)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钒矿石(含石煤钒)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吨12元。


三、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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