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6-24
发文字号:
辽财税〔2022〕123号
发文机关: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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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残联,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各市税务局,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国家税务总局沈抚示范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残联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21]16号)要求,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起,用人单位可通过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或携带相关材料到全省各级残联如实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全省各级残联应于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完成认证审核工作,并将认证审核结果即时推送至税务部门相关系统。


二、自2022 年起,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1月1日至12月 31日,通过登录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 -申报缴纳属期为上一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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