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9-12-16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告2019年第18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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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次数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征缴成本,决定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的缴费次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从2020年1月1日起,残保金的缴费次数由目前的按月缴纳调整为按年一次性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年9月征期。《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第三条中“用人单位按月(或按季)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缴纳时间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地税机关确定”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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